使用規定
分類:借閱證規範
民國101年9月26日
竹市文圖字第1010005092號函訂定
民國114年10月20日
竹市文圖字第1140008766號函修正
一、為使新竹市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藏資源得以充分利用,培養民眾閱讀風氣,建立共讀氛圍,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設籍於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各級學校、社區等公私立團體。
三、 申請辦法:
(一)學校:由任課教師憑教師服務證明文件(如:聘書、在職證明書等)及身分證正本辦理。
(二)其他團體:憑立案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辦理。
(三)填具申請表經本館受理單位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立即核發團體借閱證。如應備文件不足,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至本館受理單位補正後,始得核發。
(四)受理單位為本市圖書館各分館,不含竹塹文獻室、西門自修室及微型圖書館。
(五)有效期限為兩年,期限屆滿時應持相關證件至本館更新資料,俾憑辦理展延,展延期限為兩年。
(六)申請表資料如有變更,如教師個人資料異動,應攜帶足資證明該變更項目之有效文(證)件,儘速向本館受理單位辦理。
四、 借閱規定:
(一)團體借閱證每次可借閱圖書40冊(不包含視聽、期刊資料),借期42天,不得續借。
(二)借閱圖書逾期,採停權制計罰,即每冊逾期1日即停權1日。
(三)已被借出的圖書,得於本館線上系統辦理預約手續。預約冊數以5冊為限。
(四) 外借圖書如遇本館亟需收回時,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3日內歸還。
(五)經通知領取預約資料,未於通知7日內領取,且半年內未領取次數累計達3次者,停止使用預約服務1個月。
(六)所借圖書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毀損等情形,應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新竹市圖書館閱覽規定」辦理賠償事宜。
(七)圖書附件遺失或毀損,視同圖書遺失或損毀處理。
(八)團體借閱證不得轉借或以其他方式由第三人使用,如於該借閱證有效期限內,須轉移使用權利,應至本館受理單位辦理申請人異動,如無完成申辦,發生損害賠償等情事時,所生損害仍由原申請人負賠償責任。
(九)所借圖書不得作為營利之用途。
五、補發規定:
(一)掛失登記:為避免盜用之情事,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市圖書館各分館辦理掛失登記。若因未掛失而發生冒用等情事,由申請人負責所發生之相關損害。
(二)遺失補發:遺失辦理補發手續:應持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親自申請,並繳交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
六、 其他若有未盡事宜,依「新竹市圖書館閱覽規定」之規定辦理。
七、 本申請須知經奉文化局局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團體借閱證申請表,請至「團體借閱證」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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