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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定

分類:圖書借閱

新竹市圖書館閱覽規定

新竹市圖書館閱覽規定

 

一、開放及休館時間
(ㄧ)圖書館閱覽服務時間
1. 總館(閉館重建中)
2. 鹽水、南寮、金山、動物園、龍山分館
週二至週日 9:00-17:00
3. 青少年館、香山、龍山分館
週二至週五 9:00-21:00
(閉館前20分鐘停止流通櫃台服務,包括借還書、辦證、預約取書)
週六、週日 9:00-17:00

 

(二)自修室開放時間
1. 香山分館自修室
週二至週五 9:00-21:00
週六、週日 9:00-17:00
2. 南寮分館自修室
週二至週日 9:00-17:00
3. 龍山分館自修室
週二至週五 9:00-21:00
週六、週日 9:00-17:00
4. 西門自修室
週二至週五 9:00-21:00
週六、週日 9:00-17:00

 

(三)竹塹文獻室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五 9:00-17:00
週六、週日不開放
僅供館內閱覽,採預約登記制,人數上限依現場公告為準。

 

(四)休館時間
每週一、選舉日、經政府公告之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為休館日不對外開放,並以本館實際公告為準。

 

二、借閱證申請
(一)請先至本館「館藏查詢系統」網站「借閱證申請」頁面填寫申請資料,填妥後以下列方式進行身分審核以完成申請作業:
1.請持以下有效證件正本(擇一)臨櫃辦理
(1) 本國人士持身分證、駕駛執照、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或3個月內有效戶籍謄本;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
(2) 申請人應親自辦理,若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附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2. 線上辦理身分審核
(1) 傳送影像清晰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至電子郵件信箱:hc5001@ems.hccg.gov.tw(信件主旨請加註:[線上辦證]),尚未領有身分證者,請傳送戶口名簿影像檔代替。
(2) 線上辦理僅開通借閱證帳號及密碼,如欲領取借閱證實體卡片,仍請持有效證件正本臨櫃辦理。
(二)如有刻意提供錯誤或冒用身分資料之情事,申請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第一次申辦領取借閱證實體卡片無需費用;申請補發卡片應檢具第一項所列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繳付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
(四)本借閱證適用於本市各公共圖書館。
(五)借閱證遺失,應立即辦理掛失登記,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責任。
(六)申辦借閱證同時需設定個人密碼。如忘記密碼,可來電或親臨櫃檯辦理,將協助設定為預設密碼(出生月日4碼)。

 

三、館藏資料使用說明
(一)借閱證限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使用。
(二)借閱本館資料,請持借閱證正本或使用「新竹市行動圖書館」APP之行動借閱證、新竹市民卡、身份證、居留證、健保卡、駕照、護照、戶口名簿正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等有效證件辦理借閱。
(三)本市各館借閱額度合併計算(微型圖書館另計),每張證借閱圖書以20冊(含雜誌)為限,借期28天;視聽資料5件為限,借期14天
(四)借閱之館藏經歸還後,同一借閱證當日即無法再行借閱該館藏。
(五)外借且尚未逾期之館藏,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圖書得續借1次14天;視聽資料得續借1次7天,館藏到期前5日得進行續借(含到期當日),並自到期日隔日起延長計算借期(如借閱資料1/5到期,1/1起允許續借,如資料可借7天,1/1申請續借,新到期日為1/12)。
(六)借閱本館資料(含圖書附件,如錄音帶、光碟等),請外借時當場檢查資料是否正確無誤或缺損,如有缺漏請立刻通知館員,避免發生後續賠償爭議及影響個人權益。
(七)視聽資料CD-ROM、家用版DVD、CD、VCD可外借;公播版DVD限一次一件並須於館內觀看。
(八)一般閱覽室及兒童室內,當期雜誌、參考工具書及報紙限內閱,請一次取一件;非當期雜誌可外借。
(九)還書箱歸還之圖書、視聽資料冊(捲)數,日期以本館點收為憑,未點收前之借閱冊(捲)數以電腦顯示為憑。借用資料請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

 

四、預約館藏資料
(一)申請方式:使用本館「館藏查詢系統」網站進行線上申請,僅限「已借出」或「已被預約」之館藏資料,點選「預約」後選擇取書館。
(二)申請資格:凡持有本館有效借閱證,無逾期、違規停權等狀況並備有個人電子郵件信箱者方可辦理預約服務。
(三)申請數量:每張證限預約5冊圖書資料(含雜誌)、3件視聽資料。單一館藏總預約人數以10人為限。
(四)為避免預約服務濫用,已經移送取書館和已到館之預約資料,即無法取消。
(五)預約書(含視聽資料)保留期限為7天,自預約資料到館後次日起計算。資料到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請務必至網站上之「個人書房」查詢預約狀況。
(六)如預約保留期間適逢休館日則順延,逾期未至館辦理借閱手續將取消優先借閱權利,並產生預約資料未取紀錄,半年內累積3冊(件)未取紀錄,停止使用預約服務1個月。
(七)無法受理預約申請之館藏,若實際現況有誤(如紀錄錯誤、資料遺失等)無法借閱時,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並自動取消該次申請。

 

五、通閱通還
(一)通閱(跨館借書):
1. 申請方式:請至本館「館藏查詢系統」網站進行線上申請,點選「跨館借書」,僅限選擇狀態為「書在館」之一般圖書、視聽資料及兒童書(不含雜誌),第一次申請需輸入個人的聯絡方式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申請完成即出現申請成功訊息及編號。通閱資料到館後系統將發電子郵件通知讀者到館取件。
2. 申請資格:凡持有本館有效借閱證,無逾期、違規停權等狀況並備有個人電子郵件信箱者。
3. 申請數量:每張借閱證以4件為限。
4. 館藏於移送前可線上取消通閱,如欲取消,請進入「個人書房」點選上方之「網路借書申請進度」,於該筆申請後方點選「取消」。
5. 通閱書(含視聽資料)保留期限為7天,自通閱資料到館後翌日起計算。資料到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請務必至網站上之「個人書房」查詢預約狀況。
6. 逾期未取書半年內累計達3冊(件)者取消通閱權1個月。
7. 若讀者現場取得被通閱書籍,得優先借閱;到館3個月內之新書,不受理通閱申請。
(二)通還(跨館還書):
1. 新竹縣市各館所借之書可跨館還書(不含微型圖書館之圖書)。
2. 「清華大學互換借書證」僅可至動物園分館借閱及歸還,詳情請見「清華大學圖書館互換借書證使用說明」。

 

六、停權及賠償責任
(一)借閱館藏資料(含圖書、視聽資料及其附件)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逾期即停止借閱、預約及通閱服務權利。逾期歸還後自還書日次日起開始計算停權期間,每冊(件)逾期1日即停權1日,俟停權日數期滿方恢復使用權。
(二)使用館藏資料時請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圈點、評註或缺頁等情事,請自購相同、較新版本或同類同等值之圖書資料賠償為原則;如該館藏含附件亦應一併賠償;視聽資料須購買相同授權版本賠償。
(三)如無法購得相同書籍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 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書籍定價2倍計;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50倍計價;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之2倍計。
2. 遺失或污損整部圖書或視聽資料中之一冊(件)或一冊(件)以上且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算。
3. 未標明定價之書籍:其定價之計算標準中文圖書每面以新臺幣1元計;外文圖書資料每面以新臺幣2元計;平裝本畫冊每面以新臺幣5元計,精裝本畫冊每面以新臺幣10元計。上述頁數不足100面者以100面計,頁數不明者以300面計。
4. 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自購相同原版附件賠償為原則,若無法購得,依所屬資料定價賠償。
5. 遺失圖書及視聽資料,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不得請求退款。
(四)讀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條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如有偷竊、汙損、毀棄本館各類型館藏資料者,視行為情節得暫停其閱覽權利或註銷借閱權利,必要時報請警察機關究辦犯罪行為,或責令將所偷竊、汙損、毀棄之各類型館藏資料回復原狀。

 

七、資料列印複印收費說明
(一)本館基於使用者付費、避免資源浪費,提供普通紙予讀者列印各種資料,並收取黑白列印工本費每頁新臺幣2元、彩色列印每頁新臺幣10元。
(二)複印以本館資料為優先,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列印結果如有汙損、墨色不清等情形,除因本館印表機因素外不得要求免付費。

 

八、贈書
(一)受贈圖書資料範圍以依法出版、有益於再教育之實施、專業知識技能之增長、個人品德陶冶及正當興趣培養之圖書資料、視聽資料,並以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為原則,優先收受5年內之圖書,惟不受贈以下資料:
1. 各級學校教科書。
2. 考試用書。
3. 違法及查禁之圖書資料。
4. 期刊、報紙及小冊子等連續性刊物。
5. 過於陳舊之科技類圖書或已有新版之舊版圖書資料。
6. 畫線圈點及破損不堪修補之圖書資料。
7. 本館認為不宜接受之圖書資料。
(二)捐贈者應同意捐贈之書籍或視聽資料等本館可視情況全權處理,包括典藏、陳列、轉贈、淘汰或其他處理方式。且不接受任何附帶條件。

 

九、其他
(一)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不得有喧嘩、吐痰、躺臥、吸菸、飲食、嚼口香糖、檳榔、穿著拖鞋(家居用)、嬉戲追逐、大聲喧嘩、睡覺及其他影響閱覽秩序等不當行為;寵物(導盲犬不在此限)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並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二)貴重物品或私有物品(含書籍、書包、手提袋等)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三)進入本館請把手機等通訊器材關至靜音,接聽電話請至室外,以免妨礙他人閱讀。
(四)本館各項設備,應妥善使用,若有損毀需負賠償責任。
(五)團體參觀者,請於一週前事先來函或電話、以電子郵件預約,以便安排導覽。
(六)自修室及館內座位不得預先佔位,離座逾30分鐘未歸者,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
(七)遇緊急事件時,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八)違反本館各項規定經規勸不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十、本規定經新竹市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3年5月1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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