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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定

分類:借閱證規範

團體借閱證申請須知

一、 目的:為使本館館藏資源得以充分利用,並培養民眾讀書風氣,建立共讀氛圍,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 對象:設籍於本市之各級學校、社區等公私立團體(以出租書籍為營利性質者除外)。

 

三、 申請辦法:
(一)學校:以班級為單位,由任課教師憑教師服務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本辦理。
(二)其他團體:憑立案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辦理。
填具申請表經本館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發給團體借閱證。
(三)有效期限為兩年,期限屆滿時應持相關證件至本館更新資料,俾憑辦理展延。
(四)團體借閱證不得重複申請,亦不得轉借或以其他方式由第三人使用,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若因未掛失而發生冒用等情事,由申請人負責所發生之相關損害。
(五)遺失辦理補發手續:應持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親自申請,並繳交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

四、 借閱規定:
(一)團體借閱證每次可借閱圖書40冊(不包含視聽、期刊資料),借期42天,不得續借。
(二)借閱圖書逾期,採停權制計罰,即每冊逾期一日即停權一日。
(三)已被借出的圖書,得於本館線上系統辦理預約手續。預約冊數以5冊為限。
(四) 外借圖書如遇本館亟需收回時,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三日內歸還。
(五)經通知領取預約資料,未於通知期限內(7日)領取,累計達3次者,自第三次取消預約之次日起,停止預約權利一個月。

 

五、 借閱遺失暨賠償:
(一)所借圖書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毀損等情形,應由申請人及團體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賠償方式為自購相同或一年內出版之同類等值圖書予以賠償;或依該書定價二倍現金賠償。
(三)圖書附件遺失或毀損,視同圖書遺失或損毀處理。

 

六、 其他若有未盡事宜,依「新竹市文化局圖書館閱覽規定」之規定辦理。

 

七、 本市各公共圖書館得依各館情況調整,並保留是否接受團體借閱證申請之權利。

 

八、 本申請須知經奉文化局局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團體借閱證申請表,請至「團體借閱證」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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